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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07
 

权力和责任清单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实施主体

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3.《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南府办[2011262号。

    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136号)。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号)

实施对象和范围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设立审批: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经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实施条件

一、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初中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市区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农村乡镇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办学启动资金必须符合《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

(三)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

(四)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八)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九)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十)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民办学校(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初中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市区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农村乡镇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办学启动资金符合《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

(三)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

(四)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八)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九)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十)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合并、分立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四、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 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五、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学校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做出以下规定:

(一)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三)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四)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五)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六、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一)对民办学校有捐赠意愿;

(二)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

申请材料

一、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到民政局办理);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如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房屋);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明等;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并载明立权;

6.拟选校址情况(租赁合同,民办中小学租期不少于6年;幼儿园租期不少于10年;民办培训学校租期不少于3年。同时,查原件,留复印件);

7.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9.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二、民办学校(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一)筹设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

2.正式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民办学校(幼儿园)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

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5.校舍场地相关相片9张;

6.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如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明、工作简历;

3)财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

4)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

8.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9.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三、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的审批

(一)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校长、法人、园长)的审批

1.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变更后民办学校(幼儿园)章程(章程需提供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盖章;)。

3.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5.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和盖章)

6.提供拟变更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变更的是个人的,提供拟变更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的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本人的鉴定;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捐赠者基本情况、捐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9.《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1份)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办学地址所需材料

1.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申请书;

2.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登记表;

3.修改后的学校(幼儿园)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盖章);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办学地址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5.变更后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6.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7. 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三)变更办学层次、类别所需材料

1.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申请书和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3.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4.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5.与拟变更层次、类别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6. 变更办学层次、类别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初级中学”变更为“XXX完全中学(初中、高中)”,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身份证、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8.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四)变更学校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民政局进行名称核准);

2.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审批表;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按手印)。

4.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7.如变更后的学校名称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文化培训学校”变更为“XXX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原件)

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身份证、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8.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的审批

(一)合并、分立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二)合并、分立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章程;

(三)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申请书(原件)。

(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五)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和盖章)。

(六)学校合并(分立)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八)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九)《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1份)

(十)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五、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一)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学生分流报告);

(五)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七)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决议(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八)《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提交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八、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一)申请报告。

(二)捐赠者基本情况。

(三)捐赠协议书、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学校(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会议纪要、决议和签名。

(五)学校(幼儿园)章程。

(六)南宁市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七)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筹设同意审批30日、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审批3个月、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3个月

承诺办结时限:民办学校(高中、中职)筹设同意审批20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审批28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终止审批28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变更审批28个工作日、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数量

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筹设同意、设立审批:根据我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确定。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文件或证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学校审批档案;加强对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学校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已受理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承办机构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65

投诉电话:0771-4828200

备注

 

附件: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2.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图

3.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流程图

4.民办学校变更审批流程图

5.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流程图

6.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流程图

7.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下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