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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到民政局办理);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如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房屋);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明等;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并载明立权;
6.拟选校址情况(租赁合同,民办中小学租期不少于6年;幼儿园租期不少于10年;民办培训学校租期不少于3年。同时,查原件,留复印件);
7.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9.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二、民办学校(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一)筹设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
2.正式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民办学校(幼儿园)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
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5.校舍场地相关相片9张;
6.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如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明、工作简历;
(3)财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
(4)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
8.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9.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三、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的审批
(一)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校长、法人、园长)的审批
1.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变更后民办学校(幼儿园)章程(章程需提供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盖章;)。
3.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5.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和盖章)
6.提供拟变更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变更的是个人的,提供拟变更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的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本人的鉴定;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捐赠者基本情况、捐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9.《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1份)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办学地址所需材料
1.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申请书;
2.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登记表;
3.修改后的学校(幼儿园)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盖章);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办学地址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5.变更后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6.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7. 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三)变更办学层次、类别所需材料
1.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申请书和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3.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4.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5.与拟变更层次、类别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6. 变更办学层次、类别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初级中学”变更为“XXX完全中学(初中、高中)”,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身份证、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8.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四)变更学校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民政局进行名称核准);
2.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审批表;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按手印)。
4.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7.如变更后的学校名称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文化培训学校”变更为“XXX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原件);
(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身份证、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8.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的审批
(一)合并、分立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二)合并、分立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章程;
(三)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申请书(原件)。
(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五)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和盖章)。
(六)学校合并(分立)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八)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九)《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1份)
(十)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五、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一)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学生分流报告);
(五)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七)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决议(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八)《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提交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八、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一)申请报告。
(二)捐赠者基本情况。
(三)捐赠协议书、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学校(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会议纪要、决议和签名。
(五)学校(幼儿园)章程。
(六)南宁市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七)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