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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初中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市区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农村乡镇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办学启动资金符合《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
(三)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
(四)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八)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九)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十)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十一)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