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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07
 

事项名称

民办(中学、小学)学校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南府办[2011]262号。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1]36号)。

   (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号)

申请对象

    1.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2.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初中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市区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农村乡镇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办学启动资金符合《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

   (三)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

   (四)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八)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九)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十)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十一)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申报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校(园)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

2.正式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3.民办学校(幼儿园)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5.校舍场地相关相片9张;

6.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如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明、工作简历;

(3)财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

(4)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

8.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9.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办人向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综合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受理设立申请后,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组织相关股室和评议委员会实地查看办学场所,提出评议意见。

(四)颁发批准证书: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对同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设立批准书和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五)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1.江南区教育局:领取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政府A座3楼315室)

2.江南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江南区政府A座2楼)。

3.江南区公安局:刻学校(幼儿园)相关公章(江南区政府正大门旁江南区公安分局)。

4.江南区物价局: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江南区政府A座14楼1418室)。

5.江南区食药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7-9号窗口)。

办结时限

1.法 定 时 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28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壮锦大道1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65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3日

温馨提示

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请致电4887965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