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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到民政局办理);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如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房屋);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明等;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并载明立权;
6.拟选校址情况(租赁合同,民办中小学租期不少于6年;幼儿园租期不少于10年;民办培训学校租期不少于3年。同时,查原件,留复印件);
7.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9.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