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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民办学校(园)筹设同意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07
 

事项名称

民办(中学、小学)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南府办[2011]262号。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1]36号)。

   (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号)

申请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初中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市区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农村乡镇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办学启动资金必须符合《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

   (三)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

   (四)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八)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九)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十)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申报材料

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到民政局办理);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如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房屋);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明等;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并载明立权;

6.拟选校址情况(租赁合同,民办中小学租期不少于6年;幼儿园租期不少于10年;民办培训学校租期不少于3年。同时,查原件,留复印件);

    7.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9.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办人向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筹设申请后,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组织相关股室和评议委员会实地查看办学场所,提出评议意见。

4.颁发批准证书: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对同意筹设的民办学校,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5.学校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办结时限

1.法 定 时 限:30 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壮锦大道1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65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3日

温馨提示

申请民办学校(园)筹设同意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请致电0771—4887965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