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中休学、复学规定
作者: 来源:广西教育厅 日期:2015-09-11 05:46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及时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报请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安排学生在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就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