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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环保局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查处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是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之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环境污染使事故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噪声污染事故、范放射性污染事故、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及其它生态破坏事故等。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9.10国家环保局)明确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级、确认和报告的内容与程序。 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破坏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 1.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2.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方与群众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3.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10万元以下;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4.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确认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应立即赴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恰当认定。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 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地、市级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地市级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局。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三、污染事故的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其他应变措施。 2.现场调查和报告 勘察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事故速报;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单位 在河道、水库的船舶水污染,由环保与航证或水利部门调查处理; 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由渔政与环保部门处理; 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污染,由农业局和环保部门处理; 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由供水、防疫环保等部门处理; 造成生态破坏污染,由林业、农业和环保部门处理; 造成海洋污染,由海洋和环保部门处理。 五、处罚原则 确定责任制后,先按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再行移交处理或进行赔偿处理。 六、赔偿 《民法通则》124条:“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30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两人以上共同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实行连带责任。实行全部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实事,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七、污染纠纷的性质 污染纠纷主要是指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分清责任,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八、环保部门的责任 “三查、两调、一收费”规定了责任;积极调查,确定责任;提出行政协调意见;如双方不接受;则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 九、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立案登记;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现场调查核实污染实事;取证、鉴定。 3.调解处理 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制作会议纪要;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解决途径 1.自行协商 2.行政执法调节处理 3.司法处理 4.仲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