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南宁市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
    (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及其复印件;
    (八)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证明及其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十)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2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电话:0771-4887993  

           0771-4885259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收件——现场勘查审核——部门审批——窗口发证
    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套,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窗口权限 受理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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