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除邕江水域范围内、南宁市总体规划范围内水域、南宁市饮用水源地范围内水域以外的营业性水路运输(含乡镇渡船)部分经营许可 |
| 设定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2]46号)规定,内河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批核发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 |
| 申请条件 | 1、货物运输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货船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2、货物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3、已获得省际水路运输许可拟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 |
| 办理材料 |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运力批文或船舶其他来源有效文书; 4、《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
| 办理地址 | 窗口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2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
电话:0771-4887993 0771-4885259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收件——现场勘查审核——部门审批——窗口发证 |
| 办理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窗口权限 | 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