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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2004年6月30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5号令)第九条 规定,交通部审批甲级和乙级监理资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丙级监理资质。2012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2]49号)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书核发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南宁市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
(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及其复印件;
(八)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证明及其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十)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2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收件——现场勘查审核——部门审批——窗口发证
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套,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窗口权限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