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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1995年12月3日发布,1995年12月3日施行)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属各航道管理局实施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1995年12月3日发布,1995年12月3日施行)第七条规定,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助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
(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
(一)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二)申请文件
(三)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
(四)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办理地址
单位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0911室
窗口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2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告知、送达
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窗口权限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