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失踪、参军、出国(境)定居
注销户口登记
一、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后,由死者家属持下列材料向死者户口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情况登记表》或村(居)委会、单位、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失踪人员注销户口
公民失踪后,由失踪人员的家属持下列材料向失踪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注销户口的申请,所需材料:
1.失踪人员家属的申请报告;
2.失踪宣告判决书;
3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
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需提供下列材料:
1.《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需提供下列材料:
1.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或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2.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