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
一、市(县)内“一站式”户口迁移
1.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2.因住房调整(包括合法购买、赠与、继承、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住房证明;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3.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2)入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4.因工作调动需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的调动及住房证明;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5.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而在亲属家中居住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户主的同意入户书面申请;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6.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及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市内户口迁移。
条件及所需材料:
(1)毕业时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工作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而挂靠的,凭原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而挂靠的,凭原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已挂靠人才中心,在择业期两年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换发有新《报到证》或取得有关部门在原报到证上签署改派意见的,可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或迁随本市亲友处落户。
(4)由于各种原因,毕业时户口留校或挂靠多年,目前在本市已落实就业单位,与就业单位签订有满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连续缴纳养老,失业保险两年以上记录的,凭劳动合同及两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上记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非本市生源的毕业生户口留校或托管人才中心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与本市居民结婚,可持结婚证和配偶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户口挂靠期间的毕业生,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契税缴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父母在本市购有商品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契税缴纳及生源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8)父母因工作调动、单位成建制迁移等原因一方或双方的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可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及生源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9)符合以上八种情形的户口迁移,由本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及持相关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填写《派出所入户呈批表》,经社区民警签署调查意见和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不属“一站式”迁移的市(县)内迁出
1.福利院弃婴收养迁出
所需材料:
(1)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南宁市公安局入户呈批表》复印件;
(2)福利院的弃婴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
所需材料:
(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迁出
所需材料: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或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常口表)、居民身份证。
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退学迁出
所需材料:
(1)退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常口表)、居民身份证;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转学迁出
所需材料:
(1)教委的转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常口表)、居民身份证;
三、不属“一站式”迁移的市(县)内迁入
1.收养福利院的弃婴
所需材料:
(1)收养人填写《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弃婴的《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迁入
所需材料:
(1)教委录取的花名册;
(2)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迁入
所需材料: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或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
(3)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退学迁入
所需材料:
(1)退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转学迁入
所需材料:
(1)教委的转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四、市(县)外户口迁移迁入
1.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政部门出具);
(3)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6)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薄(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房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2.在本市购有商品房已入住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人员,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此条款适用于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并已入住该房满1年以上的人员。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政部门出具);
(3)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
(4)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已婚的,要有结婚证;
(6)申请入户人在该商品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7)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居民户口薄。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或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房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条款适用于户口在本自治区内且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4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及已缴纳3年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4)在本市连续居住满4年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5)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居民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4.获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条款适用于获得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申请办理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的劳动合同书;
(5)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居民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5.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夫妻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与其父或母户口在一起可随迁。
6.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父、母)、被投靠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投靠子女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
(4)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等)。
7.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被投靠人(父、母)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
(3)申请入户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投靠父母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
8.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或母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父母的申请报告;
(3) 申请入户人父母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父母属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民事判决书);
(4)申请入户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
9. 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及已缴纳2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5)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①机关单位,提供编办批文;
②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国有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提供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证等证书;
(6)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证明。
(7)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可以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及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
(4)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本人向区、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
1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及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及已参加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5)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本人向区、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
(6)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证明。
1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的认定证明;
(4)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本人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
13.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业主及其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他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10万元,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满1年,并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本市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到10万元的投资人,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作价股本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3)在本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10万元,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满1年,并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为1名前述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缴纳所得税每满10万元,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中可有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5年后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为1名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中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为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5)收购、兼并本市中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25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收购、兼并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15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6)承包、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为承包、租赁经营人及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可为1名前述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7)凡在本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每缴纳税金5万元,经营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中可有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个人有关证明;
①本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所在企业同意其本人占用纳税指标入户的证明;
③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投资者申请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入户的,要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属以企业专业人员申办入户的,应提交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已缴纳一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⑥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3)企业经营场所房地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属以投资申办入户的,应提交资产评估证明或验资报告;
(5)属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申办入户的,应提交专利、科研成果证书及作价证明;
(6)属以缴纳税金申办入户的,应提交本市国税或地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属以收购、兼并企业申办入户的,除提交资产评估证明和收购、兼并合同及交付收购、兼并款的转帐支票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转让审批书或企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合同文件;
(8)属以承包、租赁经营企业申办入户的,应提交纳税证明和承包、租赁经营协议书或合同书;
(9)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①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申办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的本市户口登记,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不适用投资兴办企业入户条款。
②个体工商户只可办理经营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本市户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此条款。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为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4.在本市经营种养植业、林业、养殖业2年以上并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承包土地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在承包地居住满2年的证明;
(6)承包地所属的村委、乡镇政府或农、林场证明。
1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市人民政府的批示件;
(2)申请入户人员的花名册及其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16.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1年以上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市人民政府的批示件;
(2)申请入户人员的花名册及其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前述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业招聘的工作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证帐户对帐单”);
(4)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17.收养弃婴入户。
所需材料:
(1)收养人申请报告;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弃婴的集体户口或户籍证明。
18.华侨、港、澳、台胞定居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
(3)投靠人的申请报告、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19、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
所需材料:
1.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2.被投靠人及户主的申请报告、居民户口薄、
3.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20、中直、区直单位干部调入
所需材料:
(1)调入单位主管厅(局)人事部门签发的干部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区编委的入编审批表或干部商调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③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
21、南宁市市直单位干部调入
所需材料:
(1)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干部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当事人的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③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
22.区、市组织部调动
所需材料:
(1)区、市组织部签发的干部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当事人的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③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
23.南宁铁路局干部调动入
所需材料:
(1)南宁铁路局人事处发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调入单位的人事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①跨南宁铁路系统调动的,须提供干部商调登记表。
②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③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④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
24. 中直、区直单位工人(职工)调入
所需材料:
(1)调入单位主管厅(局)发的工人(职工)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区编委的入编审批表或工人(职工)商调动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③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
25.南宁市市直单位工人(职工)调入
所需材料:
(1)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工人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调入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③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
26. 南宁铁路局工人(职工)调入
所需材料:
(1)南宁铁路局劳动卫生处发的工人(职工)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调入单位的人事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①跨南宁铁路系统调动的,须提供干部商调登记表。
②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③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④当事人与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必须同在一户才能随迁。
27. 中直、区直单位招工
所需材料:
(1)中直、区直单位主管厅(局)签发的招录工人(职工)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广西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驻邕中、区直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及《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属行政事业单位招工的还需要提供编委的入编审批表或人事厅的增人计划通知;
②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③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28.南宁市市直单位招工
所需材料:
(1)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招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29.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
所需材料:
(1)区、市人事部门或区、市组织部发的录用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通知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30.学生毕业分配
学生毕业分配(或毕业改派)的(这里指的是去学校读书时没有把户口迁到学校或毕业后已经把户口迁出学校并已经落好户的学生,适用于两年内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1)普通高校毕业
所需材料:
①普通高校毕业就业派遣报到证(报到证上必须有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接收分配意见并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②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2)普通中专学校毕业
所需材料:
①普通中专毕业就业派遣报到证(广西区外中专学校)或广西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介绍信(广西区内中专学校)(报到证或介绍信上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盖章并签署的分配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②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3)技工学校毕业
所需材料:
①派遣报到证(派遣报到证须有区或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并签署的分配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②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注: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31.随军家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军人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军人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军人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①随军家属有工作的按工作调动的手续办理;
②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③当事人投靠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32.现役军人调动家属户口随迁。
所需材料:
(1)原军人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部队调动的命令(复印件);
(3)军人的军官证或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人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①家属有工作的按工作调动的手续办理;
②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③当事人投靠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33.部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随安置)。
所需材料:
(1)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区军转办的《报到通知书》(复印件);
(2)转业干部的《军人身份证编码表》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军人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接收转业干部单位的证明。
注: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五、本市户口迁往市(县)外
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
所需材料:
(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
所需材料: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或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常口表)、居民身份证。
注: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肄业
所需材料:
(1)肄业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转学
(1)教委的转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户口迁出
所需材料:
(1)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注:我市市辖区与县辖区及各县辖区之间户口迁移取消《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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