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备案
作者: 来源:南宁消防网 日期:2016-12-07 09:39
审批事项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设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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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
| 审批类型: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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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天数: |
0 |
| 审批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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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限天数: |
20 |
| 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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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预审天数: |
3 |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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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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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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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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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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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交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
1 |
| 2 |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1 |
| 3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1 |
| 4 |
消防设计文件; |
1 |
| 5 |
施工许可文件; |
1 |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 |
| 7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
1 |
| 8 |
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
1 |
| 9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
1 |
| 10 |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
1 |
| 11 |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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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流程 |
流程图.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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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依据 |
| 序号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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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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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
2008-10-28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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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
| 办理地址: |
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一楼)政务中心消防窗口 |
| 办理时间: |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办理窗口: |
南宁市政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 |
| 联系电话: |
0771-3221269 |
| 投诉电话: |
0771-96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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