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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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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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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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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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二)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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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江南区壮景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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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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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39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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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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