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7-24 03:15

事项名称

分公司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条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壮景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39726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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